五年诉讼索赔路 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背后
员工遇难后,才发现保险合同中的关键内容竟是无效的,投保人走上了漫长的5年诉讼之路。
□杨奇 康燕
为23名员工投保的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,在两名员工遭遇海难失踪后索赔时才知道,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竟是无效的!为了两份“伤害险”,投保人踏上了历时5年的索赔路,并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。近日,这起保险官司在盐城盐都法院一审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保费的80%,并承担赔偿金的80%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,盐城中院维持了原判决。
索赔:5年波折不寻常
沈原清是响水一家航运公司的老板。2006年4月上旬,某保险公司响水分公司保险业务员汪彬向他推销“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的产品,对方称该产品谁投保、谁受益,一旦被保险船员发生伤亡事故,投保人可以得到赔偿,可以弥补和减少自己对伤亡船员的赔偿损失。
听了汪彬的宣传,沈原清为他雇佣的23名船员每人购买了三份“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,并于2006年4月10日支付保险费合计6900元。不巧的是,4月12日,沈原清的船只从浙江装运钢管到山东东营途中突遇大风,船体倾斜,钢管落水。
抢险过程中,船员孙大明和孙金洋二人不幸落水失踪。事故发生后,经多方寻找,二人始终下落不明。此后,两失踪船员家属要求沈原清给予赔偿,沈原清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,但因无法确认两人的死亡索赔未果。
失踪人员确认死亡需两年时间,且需法院的公告。由于手头有买的保单,沈原清便与孙大明、孙金洋妻子分别达成协议,赔偿两人各173000元,其中包含其为孙大明和孙金洋投保的“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赔偿金各72000元。孙大明、孙金洋家属将该保险的索赔权转让给沈原清。沈原清认为,只要确认了两人死亡,自己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相关赔偿金。
2008年11月11日,响水县法院判决宣告孙大明、孙金洋二人死亡。沈原清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,但保险公司表示,保险合同无效,拒绝赔偿。沈原清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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