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好,欢迎来到保险港! 请登录 免费注册
当前位置:保险港保险新闻观察探讨 → 五年诉讼索赔路 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背后
新闻内容

五年诉讼索赔路 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背后

作者:杨奇 康燕 来源:江苏法制报发布时间:2011-1-12 10:07:00

  员工遇难后,才发现保险合同中的关键内容竟是无效的,投保人走上了漫长的5年诉讼之路。

  □杨奇 康燕

  为23名员工投保的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,在两名员工遭遇海难失踪后索赔时才知道,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竟是无效的!为了两份“伤害险”,投保人踏上了历时5年的索赔路,并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。近日,这起保险官司在盐城盐都法院一审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保费的80%,并承担赔偿金的80%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,盐城中院维持了原判决。

  索赔:5年波折不寻常

  沈原清是响水一家航运公司的老板。2006年4月上旬,某保险公司响水分公司保险业务员汪彬向他推销“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的产品,对方称该产品谁投保、谁受益,一旦被保险船员发生伤亡事故,投保人可以得到赔偿,可以弥补和减少自己对伤亡船员的赔偿损失。

  听了汪彬的宣传,沈原清为他雇佣的23名船员每人购买了三份“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,并于2006年4月10日支付保险费合计6900元。不巧的是,4月12日,沈原清的船只从浙江装运钢管到山东东营途中突遇大风,船体倾斜,钢管落水。

  抢险过程中,船员孙大明和孙金洋二人不幸落水失踪。事故发生后,经多方寻找,二人始终下落不明。此后,两失踪船员家属要求沈原清给予赔偿,沈原清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,但因无法确认两人的死亡索赔未果。

  失踪人员确认死亡需两年时间,且需法院的公告。由于手头有买的保单,沈原清便与孙大明、孙金洋妻子分别达成协议,赔偿两人各173000元,其中包含其为孙大明和孙金洋投保的“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赔偿金各72000元。孙大明、孙金洋家属将该保险的索赔权转让给沈原清。沈原清认为,只要确认了两人死亡,自己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相关赔偿金。

  2008年11月11日,响水县法院判决宣告孙大明、孙金洋二人死亡。沈原清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,但保险公司表示,保险合同无效,拒绝赔偿。沈原清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。

[1] [2]  下一页

本站所载文章资料除本站原创外,部分来自书刊或网上共享资料,旨在学习交流,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如作者不愿意本站刊登其版权文章,请来函联系,我们会尽快取消本站对该文章的转载。多谢支持!本站会员及游客所发评论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!